我的手指从我一生下来就是我的好伙伴,一直任劳任怨的为我效力,可是近几年由于我虐待它们,它们把我告上法庭。
案件一:关于手指上乱写乱画的问题
原告:手指被告:我
原告控诉:我们每天都为被告任劳任怨地做事,被告应该保护我们,可他非但不爱护我们,还用各色的笔在我们身上乱画,把我们一个个画成了“丑八怪”
,他要负责我们的精神损失。
被告申诉:当时我闲得无聊,玩别的,又怕让老师看见,所以我才在你们身
上画的。我认罪,我会给你精神损失费的。
审判结果:按手指法第五条,被告毁坏了原告的容貌,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元,并每天给原告洗澡。
案件二:关于爱吃手指的问题
原告:手指被告:我
原告控诉:被告在上课、看书时老爱咬我们,把我们咬得生疼,法官大人请看我们几个身上哪个不是伤痕累累的。我有一个小弟的头已皮开肉绽了。我要求重罚被告。
被告申诉:我每天早上不喝奶,所以爱吃手指头,觉得有股奶味,有时可能使劲太大让你受伤。不过我会改的,我也认罪。
审判结果:被告由于伤害了原告,按手指保护法第三条,被告给原告赔偿50
0元,并向原告道歉。
案件三:*********
原告:手指被告:又是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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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告了手指大哥,我向你求饶了,不管我对你们以前有啥错,我一定改,咱们以后还做好朋友,行吗?